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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2026-08-20 12:30:00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係商務部於 2017 年頒布施行嘅部門規章,旨在規範汽車銷售行為,維護公平公正嘅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該辦法自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同時廢除了施行十餘年嘅《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其核心變革在於打破品牌授權銷售單一体制,允許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標誌著中國汽車流通領域從“品牌壟斷”走向“多元競爭”嘅制度轉型。

立法背景與定位

2005 年出台嘅《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確立了品牌授權銷售體制,要求銷售汽車必須獲得品牌授權。這一體制在特定歷史階段對規範汽車營銷服務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規模擴大,壟斷經營、競爭不充分、零供關係失衡、汽車及零部件價格虛高等問題日益凸顯,已不能適應汽車市場發展需求。

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國務院多次明確要求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体制。在此背景下,商務部組織制定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從制度層面為汽車流通領域側供給結構性改革提供支撐。

四大核心改革

打破品牌授權銷售單一体制。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成為新嘅汽車銷售形式,消費者購車渠道更加多元。

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將供應商及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後服務責任嘅雙主體,充分保障消費者嘅知情權和選擇權。要求經銷商明示價格和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規範零供交易關係。禁止供應商實施單方確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經營及轉售等行為;亦禁止經銷商冒用供應商授權經營活動。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低於 3 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於 5 年。

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取消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採用“雙隨機”辦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建立企業信用紀錄並向社會公佈。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辦法在多個條文直接回應了消費者長期關注的痛點:

禁止加價銷售:經銷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終結熱門車型加價提车現象。

禁止戶籍限制和捆綁消費: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代辦註冊登記等服務。

配件資訊透明化:經銷商銷售或提供配件時,應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類別,明示生產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資訊。

隨車憑證齊全交付:交付汽車時應同時交付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等隨車憑證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投訴處理時限明確:供應商、經銷商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制度,投訴的受理、轉交及處理情況應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通知消費者。

對零供關係的規範

辦法在授權關係方面對供應商和經銷商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平衡規範:

授權期限保障:供應商採取授權方式銷售汽車的,授權期限一般每次不低於 3 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於 5 年,保障經銷商經營的穩定性。

解除授權補償:未違反合同約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有權要求供應商按不低於評估價格收購其設施設備,並回購相關庫存車輛和配件。

禁止供應商濫用優勢地位:供應商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不得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不得限制配件轉售;不得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不得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等自主經營活動。

配件供應保障:供應商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停止銷售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 年的配件供應及相應售後服務。

監管與罰則

辦法建立了備案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供應商、經銷商應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 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備案基本資料;應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資料檔案,保存期不少於 10 年。

罰則方面:違反價格明示、加價銷售、強制消費、配件標示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或3 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明示三包資訊、建立投訴制度、備案及資訊報送等規定的,可給予警告或1 萬元以下罰款。

行業影響

辦法的實施推動了汽車流通模式的多元化發展。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並行,使汽車超市、汽車電商等新業態獲得法律空間;銷售與售後服務的分離,降低了經銷商的建店成本,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維保選擇。辦法明確支持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為不同汽車品牌企業共建共享銷售網絡和售後服務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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