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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2026-08-20 16:30:00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係國家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同環境友好型社會,由商務部、國家發展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制定發佈嘅部門規章。該規定自2013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取代咗此前分散嘅汽車、摩托車報廢標準,構築咗統一規範嘅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框架。

強制報廢嘅四種情況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喺下列情況下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須將機動車交售予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並辦理註銷登記:

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各類機動車根據用途同類型適用唔同嘅使用年限上限,達到年限即須報廢。

經修理同調整仍唔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車輛經維修後仍無法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同方法》(GB 38900)等國標喺用車輛嘅安全要求。

經修理同調整或採納控制技术後,排放污染物或噪音仍唔符合國家標準。車輛無法通過排放同噪音檢測,且無法通過修復達標。

連續 3 個檢驗週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喺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通過年檢,車輛將被強制報廢。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

規定對唔同用途同類型嘅機動車設定咗差異化嘅使用年限上限:

  • 出租客運汽車:小、微型 8 年,中型 10 年,大型 12 年

  • 租賃載客汽車:15 年

  • 教練載客汽車:小型 10 年,中型 12 年,大型 15 年

  • 公交客運汽車:13 年

  • 其他營運載客汽車:小、微型 10 年,大、中型 15 年

  • 專用校車:15 年

  • 非營運載客汽車:大、中型 20 年;小、微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 載貨汽車:微型 12 年,其他(含半掛牽引車)15 年,危險品運輸 10 年

  • 專項作業車:有載貨功能 15 年,無載貨功能 30 年

  • 半掛車:集裝箱 20 年,危險品運輸 10 年,其他 15 年

  • 摩托車:正三輪 12 年,其他 13 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引導報廢同私家車 60 萬公里

規定同時設定咗引導報廢制度。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嘅機動車,國家引導(但唔強制)車主將其交售報廢。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私家車)同大型非營運轎車嘅引導報廢里程為60 萬公里。這意味著一輛私家車行駛到 60 萬公里後,雖然唔被強制報廢,但國家建議其報廢。只要車輛仍能通過安全技術檢驗同排放檢測,即可繼續使用。這一制度設計兼顧咗安全同車主權益。

報廢程序同法律後果

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提交登記證書、號牌同行駛證。回收企業確認車輛並解體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駕駛已达到報廢標準嘅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予以沒收並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达到報廢標準嘅機動車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銷售金額等額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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