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網聯汽車准入管理係指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同技術標準,對申請進入市場嘅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同產品進行審核與許可嘅監管制度。該制度要求企業喺研發、生產、安全體系等範疇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則需通過涵蓋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及軟件升級安全等維度嘅技術審查,方可獲得市場准入資格。
我國智能網聯汽車准入管理遵循「同統發展同安全、安全為先」嘅總體思路,構建起從新車准入到在用車召回、從企業能力核驗到產品全生命週期管控嘅監管體系。呢一框架嘅核心邏輯係「三橫兩縱」:「三橫」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軟件升級安全三大通用安全能力保障;「兩縱」指組合駕駛輔助(L2級)同自動駕駛(L3/L4級)兩類產品嘅專業化管理。
喺具體路徑上,管理採用「小切口起步、附條件實施」嘅方式推進——先以試點形式探索經驗,再逐步完善制度。2023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聯合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同上路通行試點;2025年12月,長安汽車、北汽藍谷麥格納兩款搭載L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功能嘅車型正式獲得准入許可,標誌住試點進入上路通行階段。
2026年1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修訂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版共四個部分163款,核心變化體現在以下方面:
全面提高智能網聯能力要求。新規則首次系統性咁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軟件升級(OTA)、組合駕駛輔助、自動駕駛等能力納入企業准入硬性門檻。喺網絡安全層面,要求企業建立全鏈條管控機制,涵蓋風險管控、漏洞管理、應急響應同車聯網卡實名登記等;喺數據安全層面,強調全生命週期治理,明確分類分級、境內儲存、數據出境評估等要求。
強化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進一步明確新能源汽車安全體系能力建設要求,從企業能力層面築牢安全底線。針對生產具備組合駕駛輔助或自動駕駛功能產品嘅企業,要求其具備專業研發團隊、功能安全同預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建立覆蓋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嘅多维驗證體系,並構建下線檢驗能力。
優化企業資源配置。允許符合條件嘅集團內實現研發、採購、銷售及部分生產能力共享,支持優勢企業做優做強;同時調整部分生產設備同研發能力要求,提升資源利用效率。
2026年1月同步發布嘅《產品准入審查要求》喺產品層面設立咗更加精細化嘅審查標準:
細化安全質量底線。將傳統汽車產品可靠性試驗要求納入准入審查,減少驗證不充分帶來嘅質量風險隱患。新增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同OTA升級資訊有關技術參數,納入產品准入同生產一致性管理,同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保障缺陷調查同召回管理嘅實施。
技術參數審查升級。產品准入申報時,企業需完整、準確填报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同OTA升級相關技術參數,涉及產品功能同性能嘅还需提交檢驗檢測報告等驗證材料。尚無國家標準對應嘅檢測項目,允許企業依據產品技術規範提供自我檢驗報告。
包容審慎支持創新。採用「安全底線 + 彈性空間」監管模式,喺嚴守安全紅線前提下,為自動駕駛、車路協同等新興技術搭建制度通道。
2025年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同軟件在線升級管理嘅通知》,建立「事前准入防控、事中過程監管、事後追溯問責」嘅全鏈條管理閉環。
沙盒監管機制:智能網聯汽車取得准入許可後,企業需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深度測試方案,通過安全沙盒監管開展深度測試同問題查找。
事件事故報告制度:企業獲知其產品發生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失效導致功能退出或碰撞等事故嘅,須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事件事故報告分析同研判,及時優化調整准入要求同技術標準。
OTA 升級分類管理:不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嘅 OTA 升級,企業備案後即可實施;涉及技術參數變更嘅,須取得產品變更許可後方可實施;涉及自動駕駛功能嘅 OTA 升級,須按准入管理規定取得相應許可。
喺 L3/L4 級自動駕駛產品准入實踐中,已初步建立「多支柱」測試驗證方法:通過模擬仿真測試評估複雜交通場景覆蓋率;通過封閉場地測試驗證功能邊緣場景;通過實際道路測試驗證功能穩定性同環境適應性;建立事件監測同優化閉環,通過記錄異常數據持續改進系統功能。
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已啟動制定160 多項智能網聯汽車國家同行業標準,其中配套試點嘅16 項關鍵標準中已有12項發布同报批。標準涵蓋GB 44495-2024《汽車整車信息安全技術要求》、GB 44496-2024《汽車軟件升級通用技術要求》、GB 44497-2024《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等強制性國標,以及正推進嘅《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強制性國標。由此形成「標準支撐試點落地、試點推動標準迭代」嘅良性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