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係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嘅汽車產品,因存在缺陷而採取措施消除缺陷嘅活動。召回制度嘅法律依据為國務院 2012 年頒布、2019 年修訂嘅《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該制度自 2004 年實施以來,截至 2025 年底,我國已累計實施汽車召回 3265 次,涉及車輛 1.21 億輛。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係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嘅喺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嘅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嘅,唔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嘅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物安全嘅唔合理危險。
常見缺陷情形包括:行駛中發動機突然失去動力、煞車失靈、轉向助力失效、關鍵部件斷裂或脫落、輪胎鼓包或爆裂、電氣或電路系統短路導致過熱起火、安全氣囊等約束系統失效、動力電池起火等。一般唔影響安全嘅故障(如空調製冷效果不佳、音響效果不好、車身外觀瑕疵等)通常唔視為需要召回嘅缺陷。
根據召回編號嘅尾字母,召回可分為三類:
主動召回(V):製造商透過內部監測自行發現缺陷後主動發起,係行業內最常見嘅情形。
受調查影響召回(I):喺監管部門接到大量投訴並啟動缺陷調查後,車企根據調查結果跟進發起召回。據 2025 年數據,受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督促影響召回 55 次,涉及車輛 293.4 萬輛,佔全年召回總數量嘅 42.9%。
責令召回(O):當製造商未能及時上報或拒絕召回時,由監管部門經調查後強制實施,監督力度最為嚴格。
免費維修權:汽車生產者必須免費為車主提供召回維修服務,包括更換缺陷零部件、軟件升級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無限期追溯權:只要車輛喺召回範圍內,即使錯過生產者計劃嘅召回實施時間,消費者依然可以聯繫生產者進行召回維修。
召回不責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生產者實施召回,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嘅民事賠償責任。若缺陷已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車主仍可依據《民法典》《產品質量法》等主張賠償。
二手車車主同權:召回權益跟隨車輛識別代號(VIN),與車主身份無關。
車主配合義務:車主收到召回通知後應積極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召回維修完成後,應注意索取書面維修單據並註明維修具體事項。
2025 年,我國共實施汽車召回 190 次,涉及車輛 684.6 萬輛。2026 年上半年共發布 50 個召回公告,涉及 26 個品牌,召回總量約 165 萬輛,較 2025 年同期大幅下降約 68.8%,為近十年歷史同期最低點。
當前召回形態正經歷深刻變革,軟件與設計類缺陷問題相對突出,新能源汽車召回佔比趨於穩定,約為總量嘅四分之一,但召回頻次有所升高。蔚來汽車因軟件故障導致儀表及中控屏黑屏問題,喺 2026 年上半年召回 246,229 輛,成為自主品牌單次召回規模最大案例。
OTA 遠程升級已成為召回實施嘅重要方式。2025 年 OTA 召回 13 次,涉及車輛 175.6 萬輛,佔全年召回總數量嘅 25.7%。企業實施 OTA 升級活動消除缺陷嘅,須按照召回管理條例組織實施,不得通過 OTA 隱瞞缺陷或規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