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係指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嘅學生上下學嘅7 座以上載客汽車。該條例由國務院於 2012 年 4 月 5 日公布施行(國務院令第 617 號),而係目前校車管理領域最高層級嘅專項法規。接送小學生嘅校車須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同製造嘅小學生專用校車,普通載客汽車不得替代。
使用校車須取得許可,申請須同時滿足五項法定條件:
車輛合規: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已辦理註冊登記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
駕駛人資質:配備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嘅駕駛人;
運行方案:有合理可行嘅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同停靠站點方案;
管理制度:有健全嘅安全管理制度;
保險保障:已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許可程序為:向縣級或設區嘅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經同級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駕駛校車須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申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持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且具有3 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25 周岁以上、不得超過 60 周歲;
最近連續3 個記分週期內無記滿分記錄;
無致人死亡或重傷嘅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無飲酒後或醉酒駕駛記錄,最近 1 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載、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無犯罪記錄;
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嘅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最高限速:載有學生嘅校車喺高速公路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80 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過 60 公里;喺急彎、陡坡及冰雪、泥濘道路或低能見度條件下,時速不得超過 20 公里。
停車優先權:校車喺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及相鄰車道機動車須停車等待,其他車道機動車須減速通過,不得鳴喇叭或使用燈光催促。
路線與停靠:須按經審核確定嘅路線行駛,喺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站點嘅路段可在公交站台停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須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校車服務可由學校配備,或由依法設立嘅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及依規定設立嘅校車運營單位提供。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幼稚園應合理規劃佈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原則上應由監護人接送。對確因特別情況需使用車輛集中接送嘅,須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同製造嘅幼兒專用校車,同樣遵守本條例嘅校車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