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暫扣係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喺一定期限內(通常係幾個月)暫時扣留機動車駕駛人嘅駕駛證,剝奪佢喺暫扣期內駕駛機動車資格嘅行政強制措施同行政處罰。佢係喺警告、罰款同吊銷之間嘅一項中度懲戒同警示手段,旨在通過限制駕駛權嚟糾正駕駛人嘅嚴重違法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導致駕駛證被暫扣嘅常見法定情形主要集中喺具有較高安全隱患嘅交通違法行為:
酒後駕駛機動車: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嘅,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同罰款。
其他嚴重違規情形:
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嘅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嘅(除吊銷外,視情況或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嘅人駕駛嘅。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唔構成犯罪嘅。
喺駕駛證行政管理體系入面,「暫扣」具有鮮明嘅階段性同恢復性特徵:
同「吊銷」嘅對比:
暫扣係有期限嘅暫時剝奪,期限屆滿且完成相關學習、考試或處理後,駕駛證自動或經申請予以發還,無需重新從科一科四全部重考(滿分教育學習除外)。
吊銷則係對駕駛資格嘅徹底剝奪,具有懲罰性,且伴隨法定禁駕期。
同「註銷」嘅對比:
註銷多由於自然原因(如年齡達標、身體條件變化)、主動申請或超期未審驗等行政管理事項引發,不具備懲罰性質。
嚴禁暫扣期間駕駛:
喺駕駛證暫扣期內,當事人絕無駕駛機動車上路嘅資格。若喺暫扣期間仍繼續駕駛機動車嘅,一經查獲將按「無證駕駛」或「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通常面臨罰款同處行政拘留)。
期滿恢復與滿分學習考試:
常規暫扣期滿:當事人需攜帶身份證、處理完所有交通違法與罰款後,喺暫扣期滿時到交管部門領回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