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俗稱「車證」)是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核發的、證明車輛具備合法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資格的法定憑證。該證件由設區的市級或縣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人證)共同構成網約車合規運營的「雙證」制度。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各城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包括車輛軸距、續航里程、車齡限制、燃料類型等(如部分地區要求使用新能源汽車)。
申請方式: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核發條件: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須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主管部門在收到公安交管部門反饋的登記信息後,於規定時限內(通常為5 個工作天)核發運輸證。
有效期限:運輸證有效期限通常由各地自行規定,一般與車輛使用年限或經營期限相關,如網約車經營期限為8 年減去已使用年限。
經營範圍: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禁止行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屬違法行為。
無證營運: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對當事人處以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
平台違規派單: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