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遊的士係指依法取得營運許可,可喺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同駕駛服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同時間計費嘅經營活動。巡遊的士係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嘅組成部分,係城市公共運輸嘅重要補充,為社會大眾提供個人化運輸服務。
| 對比維度 | 巡遊的士 | 網約車 |
|---|---|---|
| 營運外觀 | 擁有頂燈、專用車身顏色等同樣明顯標識 | 外觀同社會車輛無異,無明顯營運特徵 |
| 攬客方式 | 可巡遊攬客、站點候客、電召或網絡預約 | 只能透過網絡預約接單,唔准巡遊攬客 |
| 計費方式 | 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按計程計價設備計表收費 | 市場調節價,透過平台系統計費 |
| 運力調控 | 實行總量控制同經營權管理 | 一般實行市場調節 |
巡遊的士車輛經營權實行免費、有期限使用,期限由地方政府確定。經營權可透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配置,根據投标人嘅營運方案、服務質量承諾等因素择优授予。經營權有效期滿後,須根據經營者喺期限內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決定係咪續期。
巡遊的士須符合以下條件:登記使用性質係"出租客運",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緊急報警裝置,噴塗專用標識並安裝頂燈、計程計價設備。司機須取得出租汽車司機從業資格證同完成註冊。
巡遊的士司機營運中須遵守以下核心規範:唔准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唔准搭載其他乘客;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並出具發票;喺機場、火車站等客流集散地服從調度管理。司機違規行為將面臨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巡遊的士可透過電訊、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預約服務,即可以接入網約車平台接單。但網約車唔准喺道路上巡遊攬客或站點候客。